徐州律师吕强律师普法最高院最新管辖规定

最近最高院出了一个批复是关于管辖的 其实这个批复是强调了以前实务当中的一些做法 实务当中如果原告起诉 那么只有五个地方可以作为管辖地 第一个是原告的住所地 第二个是被告的住所地 第三个是合同签订地 第四个是合同履行地 第五是标的物所在地 如果原告和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这五个管辖地以外的地方管辖 这种约定管辖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必须和双方的交易有实际联系的地方才有管辖权 这个批复还有一个重点就是再次强调了在合同当中如果约定了法院管辖和仲裁管辖 也就是说同时约定了仲裁管辖的仲裁委 还有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 像这种情况约定的仲裁管辖是无效的 但是关于诉讼所在地的约定仍然有效 我是徐州吕强律师 如果你喜欢我的视频 请点赞订阅加收藏。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