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劳动用工市场中,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会诱导甚至强迫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承诺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缴纳,还告知员工“签了协议就不能再追责”。但吕强律师作为执业律师,今天必须明确告知大家:这类协议完全无效,即便签了字,劳动者依然有权起诉用人单位,不仅能追回未缴纳的社保,还可能获得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终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原则: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受双方私下约定的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相关费用。人社部也曾明确表态,“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劳动者是否签署相关协议,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这就意味着,那些看似“双方自愿”的放弃社保协议,在法律层面属于无效约定。因为这类协议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此类约定自始无效,对劳动者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实践中也有明确判例,即便劳动者签署了放弃社保承诺书,后续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法院依然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而用人单位因未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也需自行承担,无法要求劳动者分担。
那么,签署了放弃社保协议的劳动者,具体能通过哪些方式维权,又能获得哪些权益呢?结合通用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主要有两大核心权益可以主张。
第一,追回未缴纳的社会保险。无论双方是否签署放弃协议,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全部社保费用,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社保补缴执行统一政策,用人单位补缴社保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仅符合法定五类情形(含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可办理补缴事宜。若用人单位拒绝补缴,劳动者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社保征收机构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逾期未缴的,还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采取划拨存款、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
第二,主张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很多劳动者不知道,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延伸情形(社保费用本质上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隐性报酬”),劳动者据此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拖欠、拒绝补缴社保的情形,还可能需支付额外的经济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缴纳社保的,该约定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劳动者:不要被用人单位的“现金补贴”诱惑,也不要误以为“签了放弃协议就只能自认倒霉”。有些用人单位会以“已支付社保补贴”为由,拒绝补缴社保或支付赔偿,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可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但这并不影响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和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更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的理由。实践中也有明确判例,即便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后续要求补缴社保的,法院依然会支持诉求,不过若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滞纳金产生,可能需按比例分担相关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