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吕律师浅析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基本概念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侵权行为后,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时,为弥补其损失而由侵权人向其作出的财产性质的赔偿。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第十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的“人身权益”是指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害人除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外,还有可能遭受非财产方面所带来的损失。徐州吕律师提醒,财产损失一般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除了财产方面的损失以外,还有诸如受害人死亡、受害人自杀、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等后果。
  3. 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对其近亲属造成的严重后果的。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标准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权人的过错在具体加害行为中的表现程度。在具体的案件中,由于加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和特点不同,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对最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会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侵权人承担的责任程度要轻于受害人有过错的案件。
  2.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加害行为的种类、手段、方式等因素。这些因素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具有参考价值。一般来说,加害行为的手段和方式越恶劣,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则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抚慰金数额也应当越高。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重要依据之一。一般来说,如果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越严重,那么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就越严重,抚慰金数额也应当越高。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是指侵权人因实施加害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如果侵权人因加害行为而获得了利益,那么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当将该因素考虑在内。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是指侵权人在经济方面的负担能力。如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较差,那么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当适当降低要求,以避免给其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指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当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考虑在内,以避免给受害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
  7. 其他相关因素。除了上述因素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也可能会对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产生影响,例如受害人的家庭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