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是规定建筑活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徐州律师吕律师将围绕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展开法律分析,以期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一定的参考。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类型及成因
- 延迟完工纠纷: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建筑工程,导致发包方遭受损失。这种纠纷的成因可能是承包方施工进度安排不合理、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等因素。
- 工程质量纠纷: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标准,给发包方造成损失。这种纠纷的成因可能是承包方施工质量不达标、材料不合格、设计缺陷等。
- 工程款支付纠纷: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遭受损失。这种纠纷的成因可能是发包方资金链出现问题、工程量核定有争议等。
- 合同条款模糊引起的纠纷: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晰或存在漏洞,导致双方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存在分歧。这种纠纷的成因可能是合同起草不严谨、双方谈判地位不平等、市场环境变化等。
-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纠纷: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双方对损失承担存在争议。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
在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首先要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问题涉及的法律责任、工程款拖欠涉及的法律责任、合同条款模糊的法律责任归属以及不可抗力因素下的法律责任减轻等。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可以采取不同的解决途径。常见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在选择解决途径时,应当充分考虑纠纷的性质、双方的利益诉求以及诉讼成本等因素。同时,也可以尝试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如调解、仲裁等,以实现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
预防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措施
为了减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预防措施:严格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强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工程款支付保障机制;提高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率。
问题一,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问题二,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问题三,不能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告知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问题四,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问题五,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六,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是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违法套利的行为,不受司法保护。
问题七,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果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