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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吕律师对商标权滥用行为的法律研究与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其价值日益凸显。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商标权滥用行为的日益增多。本文徐州律师吕律师旨在探讨商标权滥用行为的定义、影响以及法律应对,以期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参考。 一、商标权滥用行为的定义 商标权滥用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标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商标权的优势地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将商标用于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侵犯他人权益;恶意抢注他人商标;通过胁迫或欺诈手段阻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等。另外,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大规模抢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商标,并有意通过批量诉讼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商标权滥用行为的影响 损害竞争秩序:商标权滥用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阻碍公平竞争。例如,将商标用于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进而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 侵害消费者权益:商标权滥用行为可能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到质量低劣、假冒伪劣的产品。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了影响。 阻碍创新与进步:商标权滥用行为可能导致创新与进步的受阻。当企业发现其创新成果被恶意抢注或阻碍时,可能会打击其创新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另外,关于权利人滥发侵权警告的行为,被警告人可以参照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不侵权之诉。需要满足4个条件,1。权利人已经发出警告。2.被警告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3.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提起侵权之诉。4.权利人的延迟行为可能对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三、法律应对 针对商标权滥用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一些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恶意抢注、胁迫阻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等行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商标权滥用行为,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何为商标权滥用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执法部门能够更加有效地打击商标权滥用行为。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商标权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商标权滥用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同时,应加强对商标权的监管,防止商标权被恶意抢注或滥用。 建立投诉机制:应建立完善的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涉嫌商标权滥用行为进行投诉。对于经查实的投诉,应给予相应的奖励,以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提高企业自律意识:企业应加强自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商标权滥用行为。同时,企业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或滥用。 四、总结 商标权滥用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建立投诉机制和提高企业自律意识等手段,可以有效遏制商标权滥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加强对商标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商标权的认知和理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商标权滥用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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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吕律师普及新公司法的修改要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扩大,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法律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日益广泛,原有的公司法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需要。因此,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 一人也能成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成立门槛降低。 原公司法规定必须两人以上才能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一人即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经催告60天内未出资的股东将丧失股东身份。 如果控制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间如有不正常资金往来,可能互相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无法按期清偿到期债务,则股东需要加速出资认缴的出资。 股东可以查询会计凭证,公司拒绝查询的可以起诉法院,也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进行查询。 一般的股东会,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决定通过。但对于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规模小或者股东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仅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转让公司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仅需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0天内决定是否购买)。 受大股东压迫的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失信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现在新增规定,依法办理歇业的,可以不吊销。 新公司法法第18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与公司进行交易,应就交易事项报公司决议通过。 新公司法第183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机会,否则应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该商业机会不能由公司利用。第184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也不得自营与任职公司的同类业务。需要重点提醒的是,这次与公司法一并修订的,还有刑法,新增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总结: 徐州律师吕律师认为新公司法的修改对于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新公司法的修改有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其次,新公司法的修改有利于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投资者信心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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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吕律师对死亡赔偿金分配法律问题的研究

作为对死者生命权丧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其分配问题在法律上一直备受关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死亡赔偿金,成为了法学界和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本文徐州律师吕律师将围绕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分配原则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要探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首先需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命权丧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其本质是对死者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包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以及收养的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的一种抚慰金。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充分考虑死者近亲属的利益,确保其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一)平等原则 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遵循平等原则,确保每个近亲属都能获得相应的份额。这里的平等原则既包括男女平等,也包括长辈与晚辈平等。在实践中,应充分考虑每个近亲属的实际情况,如年龄、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等因素,以实现真正的平等分配。 (二)实际损失原则 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遵循实际损失原则,即根据近亲属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分配。这一原则旨在确保近亲属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死者死亡而陷入生活困境。 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先确定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二)近亲属范围的界定 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近亲属范围的界定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界定近亲属的范围,确保相关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和实际损失原则,充分考虑死者近亲属的实际情况,确保其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相关法律问题方面,应重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近亲属范围的界定,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另外,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财产,故死者的债权人无法从死亡赔偿金中受偿。 (二)建议 为了更好地解决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明确相关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三是推动社会各界对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的关注与讨论,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四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相信能够有效地解决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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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吕律师讲诈骗罪:定义、法律后果与防范措施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犯罪,涉及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的财产权益。在现代社会中,诈骗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本文徐州律师吕律师将对诈骗罪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一、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本质是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获利。在实践中,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刑罚幅度根据诈骗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来说,诈骗罪的刑罚幅度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利用互联网等新型手段进行诈骗的,可以从重处罚。 三、诈骗罪的防范措施 提高防范意识 公民应当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人的言辞和信息,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同时,要保持理性思考,不盲目跟风投资,避免陷入诈骗陷阱。 谨慎交友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要谨慎交友,避免与陌生人频繁互动。在与陌生人交往时,要保持一定的警惕性,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泄露是导致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公民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避免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同时,对于不明来历的电话、短信和邮件等要保持警惕,及时报警处理。 强化监管力度 政府应当加强对金融、互联网等行业的监管力度,遏制诈骗活动的发生。同时,应当加强对电信、银行等行业的监管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渠道进行诈骗活动。 加强宣传教育 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对诈骗犯罪的认知度和防范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公民了解诈骗犯罪的手法和危害,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因此,公民应当提高警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慎交友,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政府和社会也应当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对诈骗犯罪的认知度和防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诈骗活动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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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律师吕律师解说如何申请办理法院宣告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当某些情况下,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完全丧失时,其民事权利和义务需要得到特殊的调整。本文将探讨法院宣告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界定 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缺陷等。 二、法院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 确定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与受理:只有近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或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需要提供病史资料,需要鉴定的,立案时一并提交鉴定申请书。 调查与鉴定: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进行调查或鉴定。鉴定意见将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证据。 听证程序: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安排听证,听取各方意见。需要申请人与被申请的一名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到庭。如果没有近亲属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宣告决定:法院根据调查和鉴定结果,作出是否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决定,以民事判决书形式作出决定。 救济途径:当事人不服决定的,有权提出上诉。 三、保障被宣告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指定监护人:法院为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负责其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管理。 监护人职责与权利: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监督机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案例分析 选择典型案例,分析法院在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过程中的做法,包括调查、鉴定、听证等各个环节。针对案例的实际情况,评价法院的处理方式,提出可能的改进建议。 五、律师建议 如果老人神志不清,想要办理房产过户的话,可以凭老人的病例和老人的主治医生开具的证明,到本地法院,为老人申请一位监护人,得到法院文书后,这位指定的监护人,就可以行使他人出售住房权利,替老人签字,办理过户。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如果监护人把被监护人的房产赠与自己,一般会被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故,如果监护人是被监护人子女的情况,在把被监护人房产过户给自己之前,应该获得其他利害关系人(法定继承人、债权人等)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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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吕律师讲解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探讨侵犯商标权法律责任的问题,对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标权的基本概念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禁止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和商标续展权等。商标权的本质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独占性,即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只允许一个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注册的商标。 二、侵犯商标权的常见形式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三、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责任: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予以没收。 刑事责任: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依照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处罚。 四、如何防范商标侵权行为 加强商标保护意识: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加强商标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及时注册商标:企业应及时将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确保商标的专用权。 定期监测与维权:企业应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企业应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与忠诚度。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总之,侵犯商标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加强商标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应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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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吕律师介绍新公司法对公司实缴注册资金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业竞争的加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成为衡量其经济实力和商业信誉的重要标准。然而,近年来,许多公司在注册时选择虚报注册资本,给市场带来了诸多问题。本文徐州律师吕律师将从新公司法的角度出发,探讨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重要性、现状、挑战以及应对策略。 一、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重要性 实缴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或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注册资本实际缴纳到公司账户中。实缴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公司承担商业风险和债务的基础。实缴注册资本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信用评级、商业谈判地位以及市场竞争力。 二、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现状与挑战 然而,在现实中,许多公司为了降低设立门槛、加快注册速度或减少资金压力,选择未实缴注册资本。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了风险。此外,随着公司法的改革,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例如,认缴制的实施使得注册资本的缴纳变得更加灵活,但也为一些公司提供了规避实缴的途径。2024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公司法规定,新注册的公司必须在成立后5年内缴清注册资金,已经注册的现有存量公司将会被给予一定过渡期,过渡期后股东需要缴清认缴的注册资金。 三、应对策略与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吕律师提出以下应对策略和建议: 1.股东根据实际需要认缴注册资金,不要一味追求高注册资金,因为高注册资金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企业实力,但是相应增加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2.已经注册的公司尽快根据实际情况减资或注销。在过渡期后,相关部门有可能强制要求企业缴清认缴的注册资金,如果无法按时缴清可能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 3.认真考虑与注册资金关联的税务风险。我国法律规定,实收注册资金按每年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很多企业为了增加注册资金,虚报或者使用借款垫资缴纳注册资金,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每年需要多缴的印花税。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实缴注册资本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政府、市场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加强法律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意识、加强信息披露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多方面的措施来规范公司的注册资本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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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吕律师浅析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效力

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许多法律和技术的因素。以下徐州吕律师撰写的一篇关于微信聊天记录法律效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 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效力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也随之浮现出来。本文将就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一般而言,必须使用保存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原始载体)在法庭现场展示微信聊天记录;但根据最高院判例,如果事先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录像,并当庭提交该视频录像和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如果对方主张该聊天记录是通过剪辑制作也不认可其真实性则需要提供反驳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地位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在法律上具有何种地位,这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证据形式,具有证明事实的法律效力。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 虽然微信聊天记录具有法律地位,但其证明力的大小还需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取决于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为了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和核实。同时,法院在认定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时,还需考虑其内容是否清晰、明确,能否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三、微信聊天记录的收集与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往往需要收集和保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保全证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证据不被篡改或丢失;最后,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微信聊天记录,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四、微信聊天记录的限制与排除 虽然微信聊天记录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1)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2)存在虚假诉讼等恶意行为的;(3)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此外,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五、总结与建议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发挥微信聊天记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我们建议: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明确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地位和证明力;其次,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审查和认定;最后,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意识和认知水平。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将会越来越广泛。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更新观念、创新方法,以适应新的司法实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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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律师吕律师讲解交通事故驾驶人与实际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法律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交通事故驾驶人与实际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归属问题。本文徐州律师吕律师将围绕这一主题,深入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参考。 交通事故驾驶人与实际车辆所有人的关系 交通事故驾驶人与实际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可能由以下几种原因造成: 车辆租赁: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给其他人使用,承租人成为驾驶人。 车辆借用: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亲友使用,借用人成为驾驶人。 车辆买卖未过户:车辆买卖后,由于种种原因,车辆所有权未及时过户至买方名下,买方成为驾驶人。 挂靠车辆:某些车辆为运营需要挂靠在某个单位或个人名下,实际所有人与名义所有人不一致。 法律责任与归属 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的不一致,导致事故发生后责任归属难以确定。针对不同的情况,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如下规定: 租赁、借用情形下,如能证明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管理无过错,如无瑕疵租赁、借用手续等,则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管理有过错,如出租、出借时未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审查等,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买卖未过户情形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此种情形下,车辆买卖虽未过户,但已交付使用,则发生事故后的责任由受让人承担。 挂靠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此种情形下,被挂靠人要与挂靠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针对以上情况,为防范法律风险,车辆所有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在租赁、出借车辆时,应仔细审查承租人、借用人身份及驾驶资格,确保其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同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应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确保车辆所有权的合法转移。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过户,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对车辆的使用管理无过错。 对于挂靠车辆,应与挂靠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应加强对挂靠人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使用车辆。 结论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驾驶人与实际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归属问题。为防范法律风险,车辆所有人应加强审查和管理,确保自身无过错。在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归属,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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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律师吕律师介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前沿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是规定建筑活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徐州律师吕律师将围绕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展开法律分析,以期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一定的参考。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类型及成因 延迟完工纠纷: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建筑工程,导致发包方遭受损失。这种纠纷的成因可能是承包方施工进度安排不合理、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等因素。 工程质量纠纷: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标准,给发包方造成损失。这种纠纷的成因可能是承包方施工质量不达标、材料不合格、设计缺陷等。 工程款支付纠纷: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遭受损失。这种纠纷的成因可能是发包方资金链出现问题、工程量核定有争议等。 合同条款模糊引起的纠纷: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晰或存在漏洞,导致双方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存在分歧。这种纠纷的成因可能是合同起草不严谨、双方谈判地位不平等、市场环境变化等。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纠纷: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双方对损失承担存在争议。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 在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首先要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问题涉及的法律责任、工程款拖欠涉及的法律责任、合同条款模糊的法律责任归属以及不可抗力因素下的法律责任减轻等。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可以采取不同的解决途径。常见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在选择解决途径时,应当充分考虑纠纷的性质、双方的利益诉求以及诉讼成本等因素。同时,也可以尝试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如调解、仲裁等,以实现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 预防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措施 为了减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预防措施:严格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强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工程款支付保障机制;提高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率。 问题一,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问题二,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问题三,不能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告知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问题四,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问题五,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六,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是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违法套利的行为,不受司法保护。 问题七,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果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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