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问题:
1.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实际施工人是实际施工的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也无劳动或劳务关系。实际施工人的出现前提是有非法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况出现。是实际投入人机料等资源实际进行施工的人。
2.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在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因折价所得款项只占全部工程款的一部分,其请求拍卖工程没有合理性。
3.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受让人有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
4.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欠付数额,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法庭应主动查明发包人实际付款情况,防止承发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仅陈述款项结清,但就付款结算的具体情况无法给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提供相应结算材料,难以认定工程款确已结清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5.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关系的则不能。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的存在,则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借用资质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欠缺效果意思而无效。如果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因施工、价款结算等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挂靠人可以直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6.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是作为抗辩还是作为反诉。
如果发包人仅主张因质量问题减少或拒付工程款的,属于抗辩。如果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的、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完工导致工程拖延造成损失的应当作为反诉或另行起诉处理。
7.对建设工程中约定的管理费的处理。
如果是纯粹转包牟利,管理费不予支持。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而转包方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且约定管理费的数额与转包方实际付出的劳动大致相当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8.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否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仍然承担保修义务,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9.家居舒适系统工程,如家用中央空调、市内采暖系统、新风系统等销售安装合同是否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家居舒适系统工程不涉及建筑物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不具备建设工程的特点、对施工人资质也无要求,所以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
二、专业术语
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目工程的单位,也就是所谓的“业主”。不存在分包,只有发包。
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承包。可以分包。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总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可以分包。
劳务分包企业: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木工、砌筑、抹灰、油漆、石制作、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不能分包。
违法分包:总包企业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总包企业把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企业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
挂靠: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个体户、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借用其他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资质或名义承揽建筑工程的行为。包括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