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问题: 1.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实际施工人是实际施工的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也无劳动或劳务关系。实际施工人的出现前提是有非法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况出现。是实际投入人机料等资源实际进行施工的人。 2.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在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因折价所得款项只占全部工程款的一部分,其请求拍卖工程没有合理性。 3.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受让人有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 4.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欠付数额,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法庭应主动查明发包人实际付款情况,防止承发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仅陈述款项结清,但就付款结算的具体情况无法给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提供相应结算材料,难以认定工程款确已结清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5.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关系的则不能。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的存在,则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借用资质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欠缺效果意思而无效。如果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因施工、价款结算等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挂靠人可以直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6.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是作为抗辩还是作为反诉。 如果发包人仅主张因质量问题减少或拒付工程款的,属于抗辩。如果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的、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完工导致工程拖延造成损失的应当作为反诉或另行起诉处理。 7.对建设工程中约定的管理费的处理。 如果是纯粹转包牟利,管理费不予支持。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而转包方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且约定管理费的数额与转包方实际付出的劳动大致相当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8.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否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仍然承担保修义务,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9.家居舒适系统工程,如家用中央空调、市内采暖系统、新风系统等销售安装合同是否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家居舒适系统工程不涉及建筑物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不具备建设工程的特点、对施工人资质也无要求,所以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 二、专业术语 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目工程的单位,也就是所谓的“业主”。不存在分包,只有发包。 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承包。可以分包。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总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可以分包。 劳务分包企业: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木工、砌筑、抹灰、油漆、石制作、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不能分包。 违法分包:总包企业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总包企业把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企业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 挂靠: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个体户、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借用其他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资质或名义承揽建筑工程的行为。包括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完)
徐州律师吕律师解答“夫妻一方赠送金钱给对方,配偶能追回吗?”
在当今社会,金钱作为一种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常常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当金钱的赠与涉及到婚姻关系时,情况可能会变得更为复杂。本文将探讨在赠送金钱给对方后被配偶追回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规定 在大多数国家,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中,夫妻都有权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和使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随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 二、案例分析 假设A先生与B女士是一对夫妻,A先生未经B女士同意,将一笔钱款赠与了C女士。现在,B女士想要追回这笔钱款。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这个案例的法律规定和可能的结果。 如果A先生赠与C女士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B女士有权要求追回这笔钱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由夫妻共同管理和使用。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是无效的。 如果A先生赠与C女士的钱款属于A先生的个人财产,那么B女士无权要求追回这笔钱款。因为这笔钱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先生有权自由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 三、徐州律师吕律师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上述案例中,A先生未取得B女士的同意,擅自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C女士,且事后亦未得到妻子B女士的追认,损害了B女士的财产权益,A先生的处分行为无效。且A先生与C女士属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A先生赠与C女士财物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徐州律师吕律师讲承揽合同:法律要点与实践
承揽合同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合同类型之一,主要涉及一方当事人(承揽人)按照另一方当事人(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承揽合同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建筑、制造、修理、设计、软件开发等。本文徐州律师吕律师将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对承揽合同进行详细分析。 承揽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定义: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1)双务合同:承揽人和定作人互负义务,一方完成工作,另一方支付报酬。 (2)有偿合同: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有权获得报酬。 (3)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4)不要式合同: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成立没有特定形式要求,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承揽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订立:承揽合同可以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要约是定作人向承揽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承揽人对要约的同意。 效力:依法成立的承揽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 承揽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履行: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 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但是,如果变更内容涉及到主要义务或者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同意。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工作成果的质量或者数量问题通知承揽人。定作人收到货物后超过约定的检验期限怠于向承揽人提出质量异议的,应视为定作物符合合同约定。 承揽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解除:《民法典》中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必须是符合法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还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终止:承揽合同可以因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而终止。终止后,双方应当进行结算,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救济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救济措施:守约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救济自己的权益: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 (3)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4)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解决方式。 调解: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结论与展望 本文详细分析了承揽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以及违约责任与救济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要点和实践操作。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承揽合同相关法律法规,降低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徐州律师吕律师讲解商品房预售中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或者购房款的一种销售方式。由于商品房预售是一种较为灵活的销售方式,可以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因此在房地产市场上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商品房预售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购房人权益保护不足等。本文徐州律师吕律师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商品房预售的相关问题。 一、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土地使用权已经取得,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用地政策; 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已经确定房屋销售价格和销售方案; 已经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照规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二、商品房预售的流程 商品房预售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查勘; 审核通过后,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预售,并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 购房人支付定金或者购房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并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商品房预售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商品房预售是一种尚未建成的房屋销售方式,购房人无法直观地了解房屋的质量、面积、格局等信息,容易受到虚假宣传和误导。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披露房屋信息,不得隐瞒或误导购房人。同时,购房人也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资金风险:由于商品房预售是一种先付款后交房的销售方式,购房人的资金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照规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同时,购房人也应当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交付风险:由于商品房预售是一种尚未建成的房屋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和销售方案,确保房屋按时交付。同时,购房人也应当了解房屋交付时间和条件,并在约定时间内接收房屋。 法律风险:由于商品房预售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管和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四、常见法律问题 1.买受人未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但期限届满后直至买方再次发出解除通知甚至起诉,出卖人仍然不能依照约定交房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 2.买卖双方虽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价款等内容达成一致的,视为双方形成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 3.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实质上并不满足约定的交付标准或强制性的法定交付标准,但是商品房买受人已经受领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在《入住结算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非交付房屋的前置条件,买受人拒绝在《入住结算确认单》签字确认的,不能免除出卖人交房的义务。 5.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发生变更,且没有证据证明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应当认定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不属于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 最后,商品房预售是一种较为灵活的销售方式,可以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为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稳定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实披露房屋信息、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照规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同时购房人也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保留好相关凭证;最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管和管理。
徐州律师吕律师谈法院管辖权:定义、重要性及类型
法院管辖权是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决定了法院在特定案件中的权力范围和司法管辖区。理解法院管辖权的定义、重要性和类型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广大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徐州律师吕律师将探讨法院管辖权的定义、重要性及类型,以期提高人们对司法制度的理解和尊重。 法院管辖权的定义 法院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这种权力基于法律规定,使得法院有权对涉及各种法律领域的案件进行审理。在行使管辖权时,法院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性 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司法公正:法院管辖权通过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和裁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正与公平。 维护法律权威:法院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其管辖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促进社会秩序:通过行使法院管辖权,法院可以解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院管辖权的类型 根据地域、案件性质和级别等不同标准,可以将法院管辖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将案件分为不同级别,由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这样可以确保法院能够公正、有效地处理各类案件。 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所在地和案件发生地,确定由哪个地区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有助于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司法成本。 专属管辖: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专利、商标侵权等,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具有排他性,其他法院无权审理。 协议管辖: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可以协商选择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这种管辖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移送管辖:在某些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给下级法院审理。这种管辖权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关于协议管辖,一是协议管辖纠纷案件的范围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不允许对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此外,协议管辖限定适用一审民事案件。二是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范围特定,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三是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要求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所谓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以及案件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等情形。四是协议管辖的形式为书面,既可以是在合同中约定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也可以是在发生纠纷后提起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五是协议管辖的内容要求确定一个法院进行管辖,而不能含糊不清或者选择两个以上法院。此外,禁止性要求方面,协议管辖不能变更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只能选择地域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主要遗产所在地,指被继承人的遗产分散在不同法院辖区,从数量和价值等方面确定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保险合同,可以在被保险人住所地或者被保险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管辖权是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决定了法院在特定案件中的权力范围和司法管辖区。理解法院管辖权的定义、重要性和类型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广大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法院管辖权的定义和重要性,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院在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了解法院管辖权的类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各种类型的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与公平。
徐州律师吕律师提醒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的股东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得到了相应的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注销后,股东的责任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徐州律师吕律师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的责任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的责任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的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清算阶段股东的责任,二是公司注销后股东的责任。 公司清算阶段股东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注销前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期间,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说,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参与公司的清算工作,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注销后股东的责任 公司注销后,股东的责任得到了相应的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注销后,股东不再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在注销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知公司负有侵权或违约等债务,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公司的,股东仍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侵权责任的故意和动机,且作为甲公司清算组成员,承诺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仍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责任的具体分析 股东出资责任的终结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的出资责任得到了相应的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在注销后,如果公司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股东不再承担出资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限制 虽然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不再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在注销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违法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股东在注销前对公司存在债务未清偿完毕,将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这种补充责任仅限于未清偿的债务范围之内。 股东对清算期间费用的责任 在公司清算期间,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应当承担清算期间的费用。具体来说,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公司在清算期间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律师费、税务费等。如果股东无法承担这些费用,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责任的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的责任得到了相应的终结。但是,如果股东在注销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广大投资者在公司注销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公司在注销前已经清偿完毕所有的债务和费用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徐州律师吕律师分析兼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兼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法律、社会和经济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下是徐州律师吕律师对兼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律分析: 一、兼职的定义与类型 兼职是指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从事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其他还可能是一般的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等。 二、兼职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兼职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一方面,兼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另一方面,兼职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时间、薪酬等与全日制劳动者有所不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2.区别 (1)工作时间不同。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八小时,而兼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则根据工作性质和用人单位的要求而定,一般比较灵活。 (2)薪酬待遇不同。全日制劳动者一般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等福利,而兼职劳动者则根据工作性质和用人单位的要求而定,一般没有这些福利。 (3)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年或三年等长期合同,而兼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为短期合同或任务合同。 三、兼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 1.看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果兼职工作的时间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就应该按照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执行。 2.看薪酬待遇 如果兼职工作的薪酬待遇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的标准,就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但是,如果兼职工作的薪酬待遇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则不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3.看劳动合同内容 如果兼职工作的劳动合同内容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则不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兼职工作的劳动合同内容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不符,如约定了社会保险等福利或者规定了长期合同等条款,则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另外,合同的长度也是考虑因素之一。 4.看管理情况 如果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按普通员工管理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例如按时上班考勤打卡等。反之,如果是上下班时间灵活,以小时计酬,报酬发放时间不固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5.看经济、人身依附性 如果兼职人员对单位的经济、人身依附性较强、单位按普通员工的管理办法对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结论 兼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兼职工作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则不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兼职工作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内容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不符,则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徐州律师吕律师介绍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法律命令,旨在保护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性骚扰、恐吓、威胁等行为。下面是一篇徐州律师吕律师的关于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文章: 一、前言 近年来,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行为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人身保护令等法律措施。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人身保护令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二、人身保护令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法律命令,旨在保护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性骚扰、恐吓、威胁等行为。它通常由法院发出,要求被告(施暴者)不得接近受害人,以避免再次发生暴力事件。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适用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可以适用于朋友、同事、邻居等非家庭成员之间。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到期后可以重新申请。 三、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或性骚扰等行为,有理由相信自己再次受到这些行为的威胁。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和住址等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法院将会安排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并根据证据作出裁决。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发出人身保护令,将会向被告发出该命令。 四、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和监督 执行:被告必须遵守人身保护令的规定,不得接近受害人,不得进行威胁或恐吓等行为。如果被告违反了该命令,将会面临法律制裁(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监督:法院可以对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现被告违反了该命令,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取消该命令。 五、人身保护令的意义和作用 保护受害人权益:人身保护令可以有效保护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行为的侵害,保障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制止暴力行为:人身保护令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制止暴力行为的发生。如果被告知道受害人获得了该命令,将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收敛,从而降低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一。通过人身保护令等法律措施,可以促进家庭和谐,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六、结论 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行为的侵害。通过明确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程序、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可以保障该法律措施的有效实施。同时,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徐州律师吕律师谈交通事故中的非医保医药费的承担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非医保医药费用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些自费药品、进口药品、治疗所需器材等。在法律上,非医保医药费用的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认为非医保医药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要求受害者承担相应的费用,则需要法院进行认定。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非医保医药费用应该由当事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者需要承担非医保医药费用,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双方共同过错造成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应该共同承担非医保医药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者需要承担非医保医药费用,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非医保医药费用应该由当事人共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者需要承担非医保医药费用,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徐州律师吕律师总结,在交通事故中,非医保医药费用的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保险公司认为非医保医药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要求受害者承担相应的费用,则需要法院进行认定。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非医保医药费用应该由当事人承担。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双方共同过错造成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应该共同承担非医保医药费用。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非医保医药费用应该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案例链接: 2023淮安中院:治疗期间由医疗机构根据受害人病情用药,原告作为伤者难以区分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超出了伤者自身的审慎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受害人的非医保用药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徐州律师吕律师总结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存在。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和规范,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本文徐州律师吕律师旨在探讨民间借贷中利息计算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一、民间借贷中利息计算的法律规定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和规范。以我国为例,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此外,如果利率超过这个范围,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利息(比如13.8%)。 此外,在计算利息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利息计算期限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准,如果借款期限不足一年,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在计算利息时,应当将本金和利息分开计算,且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二、民间借贷中利息计算的实践操作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都会影响借款利率的高低。因此,在确定借款利率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定价。 在利息计算的实践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在计算利息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和期限及时进行计算,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在还款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如果出现纠纷,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律师咨询,以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实际计算中的问题 1.“砍头息”的情况下,实际出借的金额会被认定为本金。如果是一次性出借,分期还款则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这种情况相对容易计算。参考:民间借贷陆续还款的本息计算简便方法(电子表格法) 2.如果是一段期间内(比如一年)分多次(比如几十次)出借,则需要根据lpr利率算每一笔借款的利息,再如果债务人分多次还款则又要计算还的是哪笔款的本息,实践中计算难度非常大,这种情况下最好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算出一个约定的利息并形成书面证据。可以在诉状中写明“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XXX元及利息,共计293565元;以及逾期利息XXXXX元(按照合同成立时的LPR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自X年X月X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算至X年X月X日为20485元),以上金额合计XXXXXX元。” 虽然很多情况下即使法院认可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鉴于被告的偿债能力,原告也很难全额按法院的判决收回本息,但是作为代理人,仍然应该尽量将原告的利息最大化,也就是争取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判决。